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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团伙利用增值税“加计抵减”谋取暴利那你了解什么叫“加计抵减”吗?
日期: 2024-04-28 12:43:57作者: 江南体育棋牌登录

  原标题:犯罪团伙利用增值税“加计抵减”谋取暴利,那你了解什么叫“加计抵减”吗?

  最近,3个职业犯罪团伙,50余名嫌疑犯,在“加计抵减”税收优惠政策推行实施后,利用所控制的400余家空壳公司,层层“接力式”虚开,不断放大票面金额后对外暴力虚开牟利。

  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税务部门开展联合研判发现,本市部分企业申报“加计抵减”项目的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严重不符,存在虚开犯罪的可能。警方即开展侦查,通过数据研判精准锁定一批违法犯罪线索。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牵头静安、黄浦、松江、奉贤、青浦、普陀、崇明等7家公安分局,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全力支持下,会同税务部门开展集中收网行动,成功侦破本市首例利用“加计抵减”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系列案件,捣毁开票窝点10个,涉案价税合计60余亿元。

  经查,以唐某、张某、高某等人为首的3个职业虚开犯罪团伙为牟取不法利益,指使他人在本市注册成立了400余家服务类空壳公司,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,虚假申报“加计抵减”项目,并通过在空壳公司间层层过票虚开的方式大幅度的增加开票金额,然后再以收取票面金额6.5%至12%不等开票费的方式,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帮助受票企业偷逃税款并骗取国家留抵退税。同时,高某团伙还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骗取国家留抵退税。截至案发,高某团伙和上述受票企业累计骗取国家留抵退税款2000余万元。

  以唐某团伙为例,嫌疑犯唐某指使20余名团伙成员利用手中控制的100余家空壳公司层层过票虚开,在不缴纳增值税的前提下依然可以几何式增加对外虚开的金额,进而赚取更高的开票费。通过上述手法,一张票面金额100万元的进项发票,以“加计抵减”税率15%来计算,经过5次过票虚开后,票面金额就能翻番;经过17次过票虚开后,票面金额就能达到1000万元,将给国家税款造成巨大损失。截至案发,涉案价税合计21亿余元。目前,公安机关已对上述嫌疑犯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  1、2019年4月1日,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产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%,抵减应纳税额

  2、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

  1、生产、生活性服务纳税人,是指提供邮政服务,电信服务,现代服务,生活服务,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%的纳税人

  (1)自2019年4月1日到2019年9月30日,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%

  3、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,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

 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-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

  【注】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

  (2)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;

  (3)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,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,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,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,结转下期继续抵减

  2019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,4月份销项税31万元,进项税额10万元,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。

  【例题】仓储企业成立于2016年初,为一般纳税人,销售仓储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,2019年10月,甲公司取得不含税,仓储服务收入500万元,提供仓储服务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2万元,租用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注明税额为9万元,已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申报抵扣,上期末无加计抵减额余额,仓储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%

  【单选题】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9年10月取得广告设计不含税价款530万元,奖励费收入5.3万元,支付设备租赁费,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万元,已知广告设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%,该广告公司符合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条件,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,该广告公司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。

  【单选题】甲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19年8月,甲公司取得含税广告制作费收入400万元,支付给媒体的含税广告发布费100万元,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此外当期甲公司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,已知广告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%,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条件,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,甲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元。

  对于虚开发票团伙来说,他们必控制的一个“成本”就是缴纳的增值税额。我们大家常常听到的“走逃企业”,多数就是对外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,只有销项税,而没有进项税,到了申报期,要么是不申报,要么是虚假申报进项税,但这些方式非常容易被监控到,所以他们通常是速战速决,虚开完就走逃。

  本案中这个团伙,真的是技高一筹。利用进项税“加计抵减”政策,可以层层放大对外虚开发票的金额,而不会增加要缴纳的增值税。

  简单来说:初始成立的A1服务公司,对外虚开100万元票面金额,在没有进项发票的前提下,需要缴纳6万元的增值税,这是虚开团伙的“成本”。

  如果A1开给A2,100万票面金额,6万元税额,A2利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以抵扣6.9万元的进项税,A2可以对外虚开115万元票面金额,6.9万元税额的发票,而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税款。以此类推,如果链条足够长,由A18对外虚开发票,可以对外虚开1076.13万元票面金额,64.57万元税额的发票,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税款。

  整个虚开发票的链条设计,让我想起了阿基米德定律,“给我一个支点,我能撬动整个地球”,不愧是财税专家做虚开,一出手就秒杀了那些只会“开了就跑”的低级做法。

  设计得确实不错,但空壳企业和实际经营的企业,是有区别的,这些区别在大数据的监控和分析下,一定会露出马脚的。“聪明反被聪明误”,坚持的时间长一些,虚开的金额多一些,最终得结果不过是定罪量刑的时候,会更重一些。

  来源:小艾财税俱乐部;上观新闻,钦光税道; 晶晶亮的税月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